2.《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3.《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二)措施二: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设立单独入境通道,航空口岸入境人员一律要求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法律依据:
1.《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2.《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条: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三)措施三:加强出入境人员,尤其是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实行红外线体温检测前移。
法律依据:
1.《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十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2.《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