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的通知
(国质检法〔2009〕17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当前,质检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积极应对,严防死守,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为落实温家宝总理“依法科学”的防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整理汇总了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现印发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
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的公告(2009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8号)
公告内容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措施一:加强来自美国和墨西哥疫区的口岸检疫。
法律依据:
1.《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