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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4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运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中银奥文[2008]13号)及补充申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以下称“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中国银行在境内各奥运比赛场馆、运动员村、媒体村等奥运相关区域内的银行网点办理单笔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内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暂不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上述网点应在业务办理48小时内,将相关数据补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二、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本年度累计购汇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汇;本年度累计购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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