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各地宗教部门要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指导。
(二)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在九华山、峨眉山、普陀山、五台山、雍和宫、寒山寺、灵隐寺、少林寺、灵山景区、武当山等著名宗教旅游场所开展文明燃香试点。
(三)引导旅游景区提升发展质量。旅游部门要将规范燃香活动,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全国各宗教名山名寺、名胜古迹和宗教旅游景区的示范作用,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宗教旅游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旅游景区竞争力和发展质量。
(四)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各地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
(五)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以全国主要寺院、宫观等宗教旅游场所为重点,规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的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