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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9]286号)


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践需要,逐步扩大建设内容。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2.注册资本东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00万元以上。
  3.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中部及东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
  4.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5.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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