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01号)
各询价对象:
为贯彻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保证新股询价与申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充分认识询价对象在新股发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询价对象应当及时组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细致地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精神,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询价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作为专业机构,询价对象肩负引导市场逐步趋向理性化的责任和义务,其每一次报价都直接影响到新股定价是否科学合理,进而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和经济利益,因此询价对象应当充分认识其在新股发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新股定价水平。
二、健全业务规程,提高定价能力
询价对象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新股发行业务实施细则及流程,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
在新股询价与申购工作中,询价对象应当统筹组织、安排所属各配售对象进行合规报价和申购,对各配售对象的业务开展持续提供研究咨询、信息技术和合规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并对其业务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对所属配售对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询价对象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持续保证报备信息的准确
询价对象应当及时按要求报备相关信息。在每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询价、配售对象报备信息固化时点之前,询价对象应当对已在协会报备的基本信息及所属各配售对象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持续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因相关报备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申购失败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询价对象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