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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指定银行信息变更备案超期限违规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指定银行信息变更备案超期限违规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超期限违规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闽汇[2008]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程序,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减轻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汇发[2002]33号)的规定办理。对其中符合规定减轻条件的,可以不予暂停或者取消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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