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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
(汇综函[2008]4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协助解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函》(邮银函[2008]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处理同意你行暂时维持现行做法,即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同时你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包括西联汇款),同时应当妥善留存客户涉外收付款逐笔信息,并做好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上线的相关准备工作,待外汇局新版系统上线后将你行成立以来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导入新版系统。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你行在安装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前,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加工、提供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见附件1、2)。

  三、关于金融机构标识码你行分支机构因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提交相应材料。对于前期因急需办理结售汇统计业务而在缺乏相应材料的情况下获得赋码的,应及时补办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你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特此函复。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1:
  200 年 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汇总统计表

  单位:千美元;笔

月度

项目

收入

支出

差额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1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2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3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4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5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6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7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8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9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10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11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12月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合计

全部代客

其中:西联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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