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有关条款的说明款的说明的通知
(工财宇[2001]64号 2001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财务部(办公室):
现将《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有关条款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总颁发的《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自199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工会提出的意见经认真讨论研究,现就有关条款说明如下:
一、关于《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改为:"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2.第十五条改为:"预算支出的编制,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3.第二十一条改为:"如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常委会批准"。
4.第二十四条第二段改为:"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规定期限内及时批复"。
第三段改为:"市(地、州、盟)级以下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5.第二十九条:"以拔代支"删除。
6.第三十一条改为:"要严格控制行政费支出,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7.第三十四条改为:"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按当年实际拔出数编报。工程竣工后,经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编制整个工程竣工决算。"
8.第三十六条第一段改为:"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规定期限内及时批复"。
第二段改为:"市(地、州、盟)级以下工会决算草案的报送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