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 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 1,简称《监测计划》),包括抽样 3250批次、检测 2315批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组织实施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辽宁、上海、四川、广东等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及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 6家检测机构为《监测计划》的任务承担单位。
四、为保证动物源细菌抗菌剂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执行以下规定:
(一)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 2)或参照相关国标执行。
(二)检测和判断标准按照《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附件 3)执行。
(三)确证方法按照国际公认的《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执行标准执行。
(四)各检测单位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件 4,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养牛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各占一半。
(六)抽检单位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 5)。一般情况下,每个养殖场填一份《采样记录表》,但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