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以及
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民政部门是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和情况,积极推动制定和落实政府的各项保障政策。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标准,提升服务水平,逐步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建立稳定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立足民政职能,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切实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
(一)要制定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养育标准。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核定养育标准,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各级财政支持,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借鉴河南、湖北等地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对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中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去世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实行分类保障,推动建立起省、市分级负担、有稳定资金渠道的福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