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的意见》的通知
(民办发〔2009〕14号)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的意见》已经2009年4月14日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的意见
为了落实民政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研究今天、迎接明天,鼓励一些地方在民政工作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为全局普遍推进的工作积累经验、展示前景,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
一、围绕民政工作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确定民政工作观察点。
围绕事关民政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问题,选择一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快、典型意义强、示范作用大的地方,确定为观察点。民政工作观察点分为综合观察点和专项观察点两类。
综合观察点,主要观察研究事关民政工作全局和多项民政业务改革发展情况,诸如建立适度普惠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扩大民政事业社会参与;统筹城乡民政事业发展;民政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综合创新;统筹城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中心城市带动的跨区域民政事业发展等。综合观察点的确定,由办公厅、政研中心、业务主管司(局)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决定。首批确定的民政工作综合观察点有北京市、上海市(包括浦东新区观察点)、重庆市、广东省(包括深圳市观察点)、江苏省、湖北省等。
专项观察点,主要观察研究单项民政业务的改革发展情况。专项观察点由业务主管司(局)、单位提出观察内容和观察区域,报部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从实际出发、鼓励地方创新、注重积累经验的原则,跟踪和指导民政工作观察点。
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愿望,推进改革,谋划发展,不超越阶段;从观察区域的实际出发,不拔苗助长;突出重点业务工作,不面面俱到;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