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
(中震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建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
防震减灾法)修订案已于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新形势,在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特别是总结汶川8.0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律制度进行的全面修改、完善。
防震减灾法的发布实施,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推进
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防震减灾法律制度
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
防震减灾法对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对各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防震减灾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切实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特别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防震减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各项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将
防震减灾法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贯彻实施
防震减灾法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