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