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及《
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9年修订)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T日为申购日)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