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行为,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电子化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网下发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深交所接受主承销商的申请,许可主承销商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