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软[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切实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三、关于执行《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