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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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