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自然人投资者委托前,将投资者信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股份结算信息库中投资者信息进行匹配。匹配不符的,不接受该自然人投资者的买卖委托。
第五条 投资者风险提示:
(一)投资者开户前,向其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和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的内容,提醒投资者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客观存在的风险,确认其已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二)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三)依据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对投资者股份转让时出现的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其他:
(一)积极配合协会对本公司各项工作的检查、核查,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认真执行协会的整改要求。
(二)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三)做好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维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并对此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重要提示
1、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存在很大差别,在参与报价转让业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
2、报价转让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报价转让业务中的挂牌公司并非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而是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4、非上市公司只需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经主办券商推荐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即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5、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其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6、挂牌公司股份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份报价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股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份。
二、风险揭示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股份报价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存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成交的可能性。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4、信用风险:报价转让业务不实行担保交收,可能因其交易对手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交收。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全部投资风险。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理解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六:
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 证券公司 营业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甲方已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乙方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提供报价转让所需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第二章 开立账户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报价转让,应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试点办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以下简称“股份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后,为甲方开立股份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股份账户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开户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到乙方选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前,必须设置报价密码,报价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报价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乙方提供( )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报价。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报价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