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和相关协议文本的公告

  通过询问管理层,结合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等情况,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调查公司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判断其采用该种模式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最近二年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调查公司实现目标和计划的主要措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搜集比较行业及市场数据等方法,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关注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
  与公司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计算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评价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询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顾问,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评价公司的研发能力。

第三节 公司治理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件,了解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查阅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并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信息,核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3)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4)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5)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相关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6)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7)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取得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八条 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
  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公司管理层,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九条 调查公司的独立性。
  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通过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了解上述人员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地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说明,关注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与管理层交谈,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和重要合同,重点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决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取得管理层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二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查阅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凭证、公司股东名册等,确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与管理层、人事部门负责人交谈,了解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锁定情况,最近二年上述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2)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3)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4)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5)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
  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年度检验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二年。
  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不足二年的,应查阅公司整体变更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判断公司整体变更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调查公司变更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调查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调查公司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确认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