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加工企业按1.85元/斤(含)至2.00元/斤(含)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
2.收购的油菜籽必须是2009年度国内新产油菜籽。
3.收购的油菜籽必须在收购期限截止后两个月内加工成菜籽油。
4.补贴收购期限分别为,冬播油菜产区2009年6月1日至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2009年9月1日至12月底。
5.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不超过该加工企业18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国家指定的已向社会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
(四)根据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收购的油菜籽数量,中央财政按每斤0.10元/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包干补贴后,菜籽油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五)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补贴收购期限内企业将已收购的油菜籽直接进行销售。
2.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菜籽油的油菜籽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油菜籽或进口油菜籽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油菜籽、菜籽油、菜粕账实不符。
5.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六)享受加工补贴的油菜籽,必须由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不得转入中储粮总公司收储体系。
(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当国内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平均2.00元/斤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八)申请时间。油脂加工企业分两批申请补贴,冬播油菜产区两批补贴的申请期限分别为2009年10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春播油菜产区两批补贴的申领期限分别为2010年1月15日前和3月15日前。地方油脂加工企业按上述规定期限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向集团总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第一批补贴申请包括油菜籽收购的全部材料及补贴收购期限内菜籽油加工、销售、库存情况;第二批补贴申请包括加工延长期限内(冬播油菜产区为2009年10月1日至11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10年1月1日至2月底)菜籽油加工、销售、库存情况。
(九)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
2.补贴期限内企业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包括作废发票,并且发票号码应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