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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技术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专用回风巷、瓦斯抽放系统情况;抽、掘、采平衡措施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等情况。

  (四)雨季“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防范山体滑坡、溃堤、溃坝、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的治理措施落实等情况;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方针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老空(窑)水防治措施等情况。

  (五)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

  四、执法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集团公司,以及所检查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有关中央企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集团公司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瓦斯、水害防治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工作安排部署的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查阅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有关文件、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现场检查要与监察执法相结合。对现场查出的重大隐患,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相关地方政府。

  (四)反馈意见。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组在每个省(区)的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认清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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