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6月1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坚决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国有重点煤矿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煤矿“2·22”瓦斯爆炸、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煤与瓦斯突出等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国有重点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执法检查范围、时间和重点
(一)执法检查范围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成5个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甘肃、新疆等10个重点省(区)进行检查;其他产煤省(区、市),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
(二)执法检查时间
在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检查时间5-7天(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组抵达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三)执法检查重点
突出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特别是存在重大瓦斯灾害和水患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个组检查2个省(区),在每个省(区)检查1-2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三、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吸取近期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制定针对性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
(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检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中央企业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及时整改到位情况;隐患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到期销号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