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在总经理或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设置1-2名信用监理,有效地协调企业的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科学的风险制约机制,防止盲目决策产生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 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制,将信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信用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应按各自不同的业务特点承担不同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逐步选聘或培养合格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专门承担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基础信用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资金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信用管理制度,按期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应严格按《
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
第十一条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在供货合同实施上,企业应严格履行订货合同验收,违约时依照合同索赔的管理制度。在商业信用授受合同管理上,企业要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前期要加强资信调查和评估,中期要加强内部授信控制,后期要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第十二条 产品(服务)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产品(服务)信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对消费者的产品(服务)信用承诺,严格按标准生产合格产品(服务),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服务),不发布虚假的产品(服务)信息,杜绝产品(服务)价格欺诈行为。要及时与用户沟通信息,增强互信,增强售后服务,通过实现用户对产品(服务)的最大满意度来获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财务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账户的登记管理,依法建帐和进行会计核算,保全并不得篡改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始财务凭证,不作假帐,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及时依法纳税,不得逃、骗税和伪造发票。
第十四条 劳动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劳动合同,依法雇佣员工,不得雇佣童工,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提供健全的劳动保护和保障,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