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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 〔1988〕军法发字第34号)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在审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的案件中,遇到了不少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经我们调查研究,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和各单位的意见,整理了《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此件在征求了总政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意见后,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印发各级军事法院参照执行。

附:  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二、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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