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
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2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9)55号《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条、第
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而不应只将原案中需改判的个别被告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
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鲁法(研)发〔1989〕55号)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