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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五条 凡可进行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批同意后,按任务来源,由下达任务部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科研计划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三至五人对成果进行测试、验收、评价并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凡可以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函审评议的,均不要召开会议进行鉴定。可以视同鉴定的,也不必采用会议形式。对于以上方式均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或者国家和部的重大科技项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进行审查、评价并写出鉴定意见,采用专家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一般控制在五至十三人,服务工作人员控制在三至五人,与鉴定会无关的人员包括无关的专家、各类行政人员、各级党政负责人均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针对各类科技成果的不同情况,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以下主要内容进行鉴定。
  (一)科学理论成果: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者重复试验的权利。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如果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或鉴定委员意见不一致,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一致的或者完整的鉴定结论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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