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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
 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7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后,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原由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提出的申诉,如果第一审是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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