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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
 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1988年11月21日 (88)司发公字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加强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管理,并为正在制定的收养法的颁布实施做好准备工作,现决定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凡是一九七九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各地公证机关已办理完结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公证事项,均应按所附《外国人收养登记表》逐件填写,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底以前由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统一报部公证律师司备案,自一九八九一月一日起,各公证处办理的此类公证事项,在办证后,由经办公证处于一星期内填写好《外国人收养登记表》直接报各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公证律师司登记备案。
  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望各地将实践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告部公证律师司。
  附件: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

  附件:
 
            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

填报单位:        公证处            填报日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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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     │ 国籍  │
  ├───┴┬──┬┴────┴┬────┼────┼────────
 收 │出生日期│  │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
 养 │职业 │  │ 住 址  │        
  ├───┼──┴─┬───┴─┬────┬─────┬───────
 人 │姓 名│    │ 性 别  │    │  国籍  │
  ├───┴┬──┬┴─────┼────┼────┬┴───────
  │出生日期│  │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
  │职业 │  │ 住 址  │        
━━╋━━━╋━━┻━┳━━━┻━┳━━━━┳━━━━┳━━━━━━━━
 被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收 ├───┴┬──┬┴─────┼────┼────┼────────
 养 │ 婚否  │  │ 职业   │    │ 住址  │
 人 ├────┴─┬┴────┬─┴────┴────┴────────
  │公证书编号 │     │ 出具收养公证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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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养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与被收养人关系
  ├───┬┴─┬┴────┬─┴────┴─────────────
 送 │职业 │  │ 住址   │        
  ┠───╂──┸─┰───┸─┰────┰────┰────────
 人 │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与被收养人关系
  ├───┬┴─┬┴────┬─┴────┴─────────────
  │职业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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