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贯彻《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正愈来愈广泛地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这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新机遇。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抓好这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稳步发展。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说,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个别地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已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有的不符合《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有的名不符实,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在那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群众对法律要求比较迫切的地方,要加快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对那些名不符实或服务质量较差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要加以整顿提高,切实加强指导管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下大力气提高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增强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本领。现有乡镇法律工作者的文化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高中以上程度的占47%,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只占3.5%,初中文化程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六万多乡镇法律工作者只有4680人参加过法律中专和大专的培训,近两万人参加过短期培训,半数以上没有参加过培训,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人员素质与任务严重的不适应,将很难做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这个情况要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目前还未达到高中文化程度的,要进行文化补习,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今后招聘补进人员时,一定要严格把关,除了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教育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外,文化程度没有达到高中毕业的,一律不能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运用已有的经验抓好培训工作,组织乡镇法律工作者学习有关经济知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涉外经济和法律知识水平。要使他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对港澳台胞和华侨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方面的知识。沿海地区,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法律服务需求迫切的地方,省、市司法厅(局)应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短期强化培训,以应急需。乡镇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参加各地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学习。各地要鼓励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中华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的学习,这是提高乡镇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很适合他们的需要。同时要强调在实践中学习,边干边学。为了提高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还要继续抓好“处所挂钩”、“所所挂钩”,各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热情支持、帮助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并注意宣传和交流这方面的经验。总之,各地对提高人员素质问题,眼光要看得远一些,要舍得下点本钱,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司法部已委托上海市司法局举办外向型经济法律服务人员培训班,并组织力量编写适用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简明工作手册。各地要注意为乡镇法律工作者提供学习资料,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