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农工承包土地合同制度。国有农场应与农工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立承包关系。承包合同应记载承包土地基本信息及收取各种费用的项目、数额及用途等,明确农场与农工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真落实农工负担审议制度。农工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修改和筹资筹劳等涉及农工负担的事项,必须经过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四)严格执行农工负担公示制度。国有农场必须按照场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对涉及农工负担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和减负额度、补贴数额等事项,定期在农场、分场和生产队的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五)完善农工负担信访制度。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涉及农工负担问题的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农工负担的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严防因农工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六) 完善农工负担检查制度。要加强农工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掌握农工负担动态。要完善并强化农工负担检查工作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明查与暗访、检查与回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减轻农工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要定期或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开展农工负担审计工作,及时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七) 严格执行农工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工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保持农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国有农场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农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农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实行“两田制”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农工承包的“基本生活保障田”面积应不少于所在地周边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基本生活保障田”除收取职工直接受益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农场将在“基本生活保障田”上减少的收入转嫁到“经营田”上,变相增加农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