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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二)规范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销售、技术、信息等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承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禁止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服务收费。由国有农场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时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收购价格,即时兑现收购资金,不得压级压价,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向农工收取的抗旱、防汛、排涝、灌溉等共同生产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禁止将政府提供的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三)规范筹资筹劳。对国有农场、分场、生产队、居民点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对未列入当年预算而又必须建设的应急性公益事业项目,需要通过向农工筹资筹劳解决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坚持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四)规范其他收费。对各级政府明令取消的各类涉农集资摊派、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等收费,一律取消。国家和地方政府准许的其他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国有农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后,除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国有农场不得强制农工参加任何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工自愿参加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有农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农工参加任何商业性保险。国有农场组织农工参加各类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要求农工捐赠或向农工下达捐资标准。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基础上,组织所属国有农场对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农工公布,接受监督。要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二、强化农工负担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工负担监督手册制度。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手册》,免费发放。凡面向农工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发放的各种补贴,国有农场应准确真实地填写,手册之外的负担,农工均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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