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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垦发[2008]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

  (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国有农场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办理社会事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首先从国有农场的经营收入和财政补贴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国有农场应本着厉行节约、勤政廉政、精简效能和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社政公共费支出,合理分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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