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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录2: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
(标准样式)

  甲方: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的许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内容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产品)的包装及其相关宣传资料上张贴追溯标识的非专有使用权。相关许可内容如下表。

产品商标

产品名称

核准规模

追溯精度

追溯深度

     

证书编号

 

许可期限

 

二、甲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追溯标识的许可权利。如因许可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于日前将带有约定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相关信息的《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寄送乙方(以邮戳日期为准),为乙方提供追溯标识矢量图,同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予以公示。许可证书逾期未寄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因标识无法按期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上传的追溯信息进行储存管理,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甲方不得更改乙方上传的追溯信息,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乙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应于日前完成追溯标识的制作,并按照第一条的约定规范使用追溯标识。
  第六条 作为追溯标识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追溯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如有违反情况,甲方有权按照标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许可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 许可费用及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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