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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申请书》及附报材料一式四份(文本格式见附录1,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省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要求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与申请方签署《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见附录2),并颁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见附录3);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寄发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获得追溯标识许可使用权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见附录4),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
  (一)被许可单位名称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二)被许可单位注册地址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三)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商标发生变更;
  (四)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规模发生变化;
  (五)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精度、深度发生变化;
  (六)出现其他影响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查询信息真实性、完备性或影响追溯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说明理由。
  属同意备案的,向变更申请单位发出确认备案通知。
  属更换许可使用证书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以原许可使用证书换取重新核发的许可使用证书。需要重新订立《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应及时与申请方签署新的合同文本。
  属终止许可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撤销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证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希望继续使用追溯标识的,应在许可期满前30天至60天之间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继续许可使用申请书》(见附录5)。申请通过的,续签合同并重新核发许可证书;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其原有许可到期自然终止。

第四章 追溯标识的使用

  第十三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设计说明》(见附录6)的要求,按比例印制追溯标识,不得改变形状或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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