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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垦[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健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验收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
  第三条 使用追溯标识须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 追溯标识使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受理、合同授权、严格监管、违约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使用追溯标识,必须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六条 申请追溯标识使用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规定,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
  (三)承诺严格遵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追溯标识使用实行格式合同授权制度。使用期限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可申请继续使用。

第三章 追溯标识使用权的授予

  第八条 追溯标识使用权授予实行两级审核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终审和授权。
  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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