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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6]9号 2006年2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汇厦[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的境外投资方,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将其得自区内机构的税后利润向区外投资,并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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