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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变更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该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提交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
  (四)分支机构变更住所,须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事项经总署审查同意后,由该社会团体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该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决议。
  注销登记经总署审查同意后,由该社会团体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也不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吸收会员,但可接受所在社会团体理事会的委托,承担有关发展会员的工作。会员入会手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会员收取会费;如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所在社会团体的委托向会员收取会费,但不得重复收费;会费收据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应全面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31前,向总署人事教育司报送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综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换主要负责人等处理:
  (一)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新闻出版总署”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民政部、公安部有关印章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分支机构未接受所属社会团体委托,直接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所在社会团体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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