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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新人出[2006]1088号)


署管各社会团体: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署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总署印发的《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署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自身业务活动范围及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应贯彻精简、统一、效能、规范的原则,避免交叉和重复。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合并,由所在社会团体向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明确的宗旨及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应详细说明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下同)简历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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