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商秩发〔2009〕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依托现有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12服务中心),延伸网络,扩展功能,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二、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网络
完善现有省级12312服务中心,建设地级以上城市12312服务中心以及县级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形成省、市、县上下一体的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网络,作为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流通领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的公共服务窗口,执法和举报投诉等方面数据统计汇总的工作平台。
(一)完善省级12312服务中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12312服务中心,开通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窗口,调整工作职能,拓宽工作范围。中心主要负责:
1.受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指导、督促本省(区、市)地市级12312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2.接收涉及本省(区、市)的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
3.协助执法队伍督办处理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4.统计、汇总、分析、上报本省(区、市)举报投诉信息、数据,以及执法数据等。
5.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及培训工作。
6.维护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地方子站。
所在省会城市或其他地级城市未开通12312举报投诉热线前,省级12312服务中心要继续承担其举报投诉和咨询工作,确保工作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