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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一)备案报告,包括第五条(三)项所述材料;

  (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应终止其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一)经营机构主动提出终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二)经营机构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

  (三)经营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应参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兑入、兑出业务,并对兑入、兑出业务实现限额管理。

  (一)年度总额内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兑入或兑出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

  (二)年度总额内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兑入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个人办理无结汇水单的兑出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上述业务应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规定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十一条 经营机构可使用自身品牌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挂牌交易汇价,并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货币的牌价。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必须填制兑换水单,并交顾客签字确认。兑换水单必须连续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和跳号使用。兑换水单必须完整记录每笔兑换交易的明细。纸质兑换水单和电子记录应保存5年备查。

  兑换水单内容应包括: 经营机构名称、交易日期、顾客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货币种类及金额、兑换使用的汇价和交易流水号码。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必须通过备付金账户进行。经营机构应持经外汇局批准的开户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应向原批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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