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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8]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提高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服务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上海市分局应根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见附件)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试点地区应按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辖区内确定一家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北京外汇管理部和上海市分局应加强监管,严格监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试点情况。

  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兑换等。

  第三条 外汇局负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 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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