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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指导做好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录入和查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首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二、对已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各分局需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首页下载企业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操作要求,将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出的企业基本信息填入企业信息导入模板,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功能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将自动为企业建立登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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