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核报系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尽快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五、无法正常向税务部门提供已核销电子数据:
(一)与税务部门交换已核销数据的电子传输渠道中断应急措施:
1.通过查询打印纸质清单或报盘的方式传输;
2.及时将情况通知同级国税局;
3.尽快与相关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二)因无数据源或系统瘫痪造成无法生成已核销电子数据应急措施:
1.使用纸质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及时通知同级国税局,暂无电子数据以资对碰,并特别提示国税局自动核销企业可能会出现的无已核销数据的情况;
3.尽快修复相关系统。
附2:
进口付汇核销日常业务及系统运行应急措施
一、“进口付汇备案表”发生大批量意外毁损应急措施:
(一)申请加急印制新单证;
(二)总局统一指挥,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拨。
二、“进口付汇名录系统”无法及时对外公布名录应急措施:
(一)建立“未及时公布名录进口单位登记台账”;
(二)为进口单位开立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三)将企业档案单独装订,待系统恢复后,立即凭以公布名录。
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急措施:
(一)及时向海关总署科技司、中国电子口岸中心反馈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二)及时向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公告;
(三)建立“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
(四)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将报关单原件等有关档案单独存放;
(五)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六)当系统恢复正常后,外汇局应当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后,按规定返还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