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局无法从出口核报系统中向所辖分支局发单应急措施:
1.上级局照常向所辖分支局发放纸质核销单;
2.上级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总局数据库管理员联系修复事宜。
(二)外汇局无法在“中国电子口岸”向出口企业进行网上发单操作应急措施:
1.外汇局照常向所辖出口企业发放纸质核销单;
2.外汇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中国电子口岸联系修复事宜。
三、由于如下原因,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一)海关数据联网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二)国际收支数据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三)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瘫痪。应急措施:
1.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可以预计,并在2天以内可以恢复,则将核销流程由即时核销改为留存企业核销单证,待系统恢复后再行录入和核销。
2.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2天的,则将核销流程改为全部手工核销。手工核销主要操作要求如下:
(1)将系统暂停的情况以及手工核销的做法进行公告;
(2)以纸质凭证为依据进行手工核销,并建立台账;
(3)对于大额收汇(结汇)水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查询或与银行电话核对方式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4)对于大额核销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5)对手工核销的核销单进行特别标识,待系统恢复后作为补录入的依据;
(6)系统恢复后补录入经手工核销的核销单;
(7)补录入过程中发现手工核销的数据与核报系统电子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更正。
(四)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10天的,核销流程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手工核销操作外,还应及时将系统暂停的情况通知辖内的自动核销企业;
(五)及时向上级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若属数据源问题,应尽快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或国际收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瘫痪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