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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即时恢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办理的正常流程。

  二、为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联络,请各分局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并将二十四小时有效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如联系人出现变更,请及时通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19113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条不紊地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应急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杜鹏、贾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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