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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出口集中收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出口集中收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8]232号)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申请解决船舶出口集中收汇有关问题的请示》(船工财[2008]6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出口收汇,由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持相关船厂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到银行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手续。

  二、对于你公司的船舶出口预收货款,应以相关船厂的名义办理登记和注销。贸易公司可使用相关船厂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手续。

  三、贸易公司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统一调整相关船厂的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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