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