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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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