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纳入院前急救网络并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还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设备和装置,按院前急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置急诊科的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基本标准
2.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基本标准
一、仪器设备
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仪、心脏复苏机、简易呼吸器、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器(有中心负压吸引可不配备)、给氧设备(中心供氧的急诊科可配备便携式氧气瓶)、洗胃机。三级综合医院还应配备便携式超声仪和床旁X线机。有需求的医院还可以配备血液净化设备和快速床旁检验设备。
二、急救器械
一般急救搬动、转运器械,各种基本手术器械。
三、抢救室急救药品
心脏复苏药物;呼吸兴奋药;血管活性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镇静药;止痛、解热药;止血药;常见中毒的解毒药、平喘药、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失衡类药、各种静脉补液液体、局部麻醉药、激素类药物等。
附件2
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一、急诊医师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一)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休克、急腹症、消化道大出血、黄疸、血尿、抽搐、晕厥、头痛等)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二)掌握下列心脏病和心率失常心电图诊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等;
(三)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处理原则和基本技能;
(四)掌握急性中毒的诊断和救治原则;